违约责任说不清?损失赔偿难追成!

  在日常签约时,当事人碍于情面情面或是觉得过于麻烦,经常会出现对违约责任笼统带过的情况,那么此时发生纠纷该怎么办


  原告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衣柜购销合同》,但是在原告制作完成全部衣柜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货款9万余元,原告遂提起诉讼被告衣柜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进行反诉经法院委托有机构对柜进行鉴定后认为,板材厚度确实不符合约定的规格,但是不影响使用。于是法院考虑到该衣柜已经交付使用,拆除更换的费用过高,便李某要求全部更换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鉴于双方没有在合同里面写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于是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最终作出终审判决扣除胡某相应的材质价款,李某应向某支付柜款5万余元。


  本案中,虽然胡某制作的柜的质量部分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是双方没有对质量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无法协商解决,只能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货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通过减少价款的方式对李某所受损失进行赔偿。

 

  在合同中添加违约责任条款是促使双方遵守约定履行义务的重要保障,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要明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措施,以免日后产生纠纷因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导致不能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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