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保护复议与应诉指引
专利行政保护复议与应诉指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6月 日
目录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专利执法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在专利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对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选择行政复议作为救济手段。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范围。这既是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同时也是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审查的行政行为或处理的行政争议的范围。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的事项可分为以下几种:
1.对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时作出的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时作出的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专利执法过程中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履行专利执法法定职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主要包括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未受理或者驳回处理请求,或者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处理的;
5.认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执法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申请执法信息公开,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应公开而不公开或逾期不答复的;
6.认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不服的,应当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不服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由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等单位协助办理的电商、展会领域专利案件,以调解形式结案的,不属于本指引所称的专利执法范畴。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专利执法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受理,并审查原专利执法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行政机关。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由综合执法单位承担专利执法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被撤销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中对地方行政复议机关有所调整的,从其规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时,应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般由负责法制工作的处(科)室[以下简称“复议处(科)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在涉及专利执法的行政复议工作中,复议处(科)室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1.接收并审查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2.向执法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3.审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4.办理一并请求的行政赔偿事项;
5.申请人对专利执法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对该执法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由复议处(科)室对该申请进行处理或转送;
6.拟订、制作和发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7.办理因不服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8.按照职责权限,督促下级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以及督促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
9.统计专利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以及办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10.研究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程序启动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为被申请人,应当做好应对工作。
申请人认为与专利执法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
对于上述60日的期限,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计算:
1.专利执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直接送达的,自被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通过邮局以给据邮件形式邮寄送达的,自被送达人在邮政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政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留置送达的,自送达人和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注的留置送达之日起计算。
5.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被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在专利执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未当场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申请人收到补充告知通知之日起计算。
7.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8.申请人曾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履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等法定职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计算如下:
(1)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9.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复议申请人是专利执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2.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属于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的范围;
5.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职责范围;
6.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7.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8.其他有权的专利执法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复议。
申请人书面申请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面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邮政编码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申请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内容。
2.被申请人的正式名称,不能使用简称。
3.专利执法行政复议请求、申请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其中,复议请求要写明申请人的复议目的,如要求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申请行政赔偿或者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等。事实和理由部分主要写明:(1)被申请人专利执法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地点、事实和法律依据;(2)与复议请求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如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证据,依据哪些法律、法规等。
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的日期。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上述内容制作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并将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向其宣读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供材料证明曾经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例如,申请人提出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履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经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过请求,而相关部门未予受理。
2.申请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提供材料证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对于造成损失的数额也应提供证据。
3.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其他情形,例如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的,应当提供发生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上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日期。授权委托书如果是在国外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授权委托书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是利害关系人。针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复议申请人可以是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的举报人、投诉人、被查处人等行政相对人;针对执法信息的公开,复议申请人可以是信息公开的申请人,以及认为专利执法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可以因发生法定情形而被继承或变更。继承的情形是指,有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这里的近亲属主要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等。变更的情形是指,有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有5个以上申请人的,由申请人推选1~5名代表参加专利执法行政复议。
可以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的被申请人: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专利执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申请人,这是确定复议被申请人的一般原则。
2.专利执法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是由法律、法规授予其专利执法权的,该部门作为被申请人。
3.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委托进行专利执法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部门是被申请人。
4.被撤销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撤销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第三人,是指除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人外,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专利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例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时,被假冒的专利权人认为对假冒人的处罚过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
第三人参加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第三人主动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另一种是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主动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
答复内容是行政复议机关判断专利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重要依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为被申请人,应重视对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答复。
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书面答复意见。答复意见应当包括作出被申请复议的专利执法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反驳申请人请求的理由,以及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主张和请求。
2.表明被申请复议的专利执法行为存在的书面材料。如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时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
3.法律依据、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法律依据是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专利执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证据是指专利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提供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职权获得的证据,具体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必须经行政复议机关查证属实,才能成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
被申请人答复时需要注意:(1)应当提交作出被申请复议的专利执法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提交的应当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专利执法行为时的证据,不能是执法行为作出后再补充的证据,更不能在复议过程中自行取证;(3)应在收到答复通知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应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
对于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材料,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依法申请查阅。如果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拒绝申请人、第三人的查阅请求。
对生效的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根据行政复议决定类型的不同,被申请人的履行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
1.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被申请人主要义务是保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状态;如果原具体行政行为还未执行的,应该继续执行。
2.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决定的,若原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执行的,被申请人要恢复原状,如解除对申请人的行政强制措施;若尚未执行,则不再执行。
3.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决定的,被申请人要协助行政复议机关执行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将罚款变更为责令改正的,被申请人不得再对申请人处以罚款,而要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责令申请人改正。
4.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确认违法决定的,被申请人不得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并依申请人请求采取相应的行政赔偿措施。
5.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责令限期履行决定的,被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并将履行的情况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6.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要依照法律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履行情况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专利行政执法复议机关应当做好复议申请的审查、复议的审理与决定以及决定的送达等工作。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审查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受理条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有明确的申请人且申请人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明确的申请人形式审查事项,关键审查申请人是否明确提出了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并在申请书上签字或盖章;只要身份核对无误,就满足这一形式要件的要求。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是资格审查的内容,在审查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是申请人自身而非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侵犯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权益。
2.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适用第二章有关被申请人的规定。如果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其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进行更正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3.有具体的专利执法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5.属于本机关的行政复议管辖范围。
6.没有重复受理的情况。具体是指不存在以下两种情况:(1)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专利执法行政诉讼。如果上述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未予受理,只要符合其他法定条件,本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受理该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受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受理为推定受理,即只要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5日内未作出补正、告知、不予受理等其他处理,便视为已经受理。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受理后,可以制作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告知其行政复议程序已启动。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由承办人员拟订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复议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应自收到该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完成,并发送申请人。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
对于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范围的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承办人员应拟订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告知书,经复议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告知书应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完成,并发送申请人。告知书中需告知申请人应依法向有权管辖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经复议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承办人员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书面通知的,应当发出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并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对补正的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作出以下几种处理:
1.受理。经申请人补正后,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2.不予受理。经申请人补正后,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于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告知。经申请人补正后,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该申请的机关提出。
4.视为放弃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该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
原则上,在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以其他方式结案。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后,确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并同时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被申请人在收到答复的通知以及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应在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是否认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作出明确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人员在接收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案件后,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审阅行政复议相关材料:
1.了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确定案件的争议点;
2.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专利执法中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梳理案件事实,决定是否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取证;
3.确定适用书面审理、听证审理或者其他审理方式。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为主、调查取证为辅的审理方式。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或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1.复议申请人对案件主要事实有异议的;
2.现有证据相互矛盾的;
3.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的;
5.其他需要调查情况或听取意见的情形。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的中止,是指在专利执法行政复议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暂停对行政复议的审理。中止审理的,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专利执法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的情形。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及时制作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继续计算。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处理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结案。
根据案件处理结果,结案形式可分为以下三种:
1.作出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决定书;
2.终止审理,发出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关调解达成协议,作出专利执法行政复议调解书。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原则上为60日,以复议处(科)室收到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为起算日。
对于情况复杂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及时提出延长期限的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审理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多不超过30日。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将延期决定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除终止审理和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决定,并制作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决定书。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事实叙述清楚,理由论述充分,法条引用准确,复议决定具体、明确。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1.参加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与第三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等;申请人与第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申请人与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或者有法定代理人的,还应写明代理人的情况。被申请人应写明全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2.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包括案由、立案审查、审理、结案等环节的记载。
3.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有第三人的,还应写明第三人的陈述内容。
4.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
5.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6.行政复议决定的最终处理结果。
7.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效力及申请人和第三人诉权的告知。
8.作出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公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终止审理:
1.申请人要求撤回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准予撤回的。申请人撤回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后,申请人不能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除非其能证明撤回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的案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的。
5. 依照相关规定中止的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的;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赔偿纠纷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专利执法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公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专利执法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专利执法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专利执法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决定。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案件依法需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拟订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复议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案件依法需要终止审理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经复议处(科)室负责人审核,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终止审理。
为妥善地解决行政争议,提升行政效能,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结案后采取如下三种后续措施:
1.复议意见书。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专利执法行为违法或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专利执法违法行为或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复议处(科)室。
2.复议建议书。在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专利执法的建议。
3.复议备案。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审查后,基于查清的事实,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需要对行政复议所针对的专利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的实体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作为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审查包括两方面:(1)专利执法主体的存在是否有组织法依据;(2)专利执法主体的权限来源是否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职权审查包括对是否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两个方面的审查。
如下几种情形通常被认为超越职权:
1.下级行政机关非法行使了上级行政机关的职责;
2.超越地域管辖权限的越权,如专利假冒行为查处案件本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但却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了处理;
3.行政机关的内设工作机构行使了该行政机关的权限,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内设的执法处(科)室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了执法行为;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超越了授权范围;
5.受委托进行专利执法工作的组织超越了委托权限范围。
滥用职权则是指被申请复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虽然在形式上是在职责范围内作出专利执法行为,但是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背了赋予其权限的法律、法规的宗旨。
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凿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对事实和证据的判断,直接影响审理的结果。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主要看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因此在审理涉及专利执法的行政复议案件时,要对证据的质量和数量进行全面的判断。对于证据,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证据真实客观,不是由专利执法人员主观臆造出来的;
2.证据和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如处罚假冒专利行为依据的应当是能证明行为人存在假冒行为的证据,而不能是与假冒专利无关的证明其存在其他违法经营情况的证据;
3.取证的主体和程序合法,如在进行现场取证的人员应具有执法权限、符合法定人数,现场收集证据应履行法定程序;
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全部证据完整充分、确凿,在逻辑上没有冲突,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对执法依据的审查,是指审查被复申请议的专利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对执法依据的审查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该依据是否适用于专利执法行为;
2.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如是否本应适用甲依据时,却适用了乙依据;
3.引用条款是否正确;
4.适用依据是否全面,如是否为规避某些依据,仅适用了部分依据;
5.适用依据是否已失效或尚未生效;
6.适用的法律规范位阶是否正确,如有上位法的不能适用下位法,有法律、法规的不能适用法律、法规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对执法程序的审查,是指审查专利执法行为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形式、手续、顺序和时限的要求。对执法程序的审查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是否履行法定手续。例如,是否在执法时表明执法身份,是否在处罚前告知了行政相对人其享有的权利,是否依法经领导批准,是否依法完成了送达等。
2.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例如,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是否采用了书面形式;是否依法制作笔录等。
3.是否符合法定步骤和顺序。例如,是否在作最后处理决定前,先听取了处理结果对其不利的当事人的意见。
对适当性的审查,是指审查在进行专利执法时,是否公正合理地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法判断:
1.横向比较的方法。即对于情节性质类似的情形,与所在地区同系统其他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是否大体类似;
2.纵向比较的方法。即对于情节性质类似的情形,与本机关此前作出的处理是否大体类似;
3.内部比较的方法。如在涉及多名违法行为人的案件中,对于违法性质和情节类似的两名违法行为人,给予处理的结果是否大体类似。
根据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的审理结果,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行政复议机关对专利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该专利执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作出维持该专利执法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专利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专利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该专利执法行为违法,并可以决定由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5.具体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6.被申请人没有提出书面答复,未提交作出专利执法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撤销决定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全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如假冒专利的查处决定是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以罚款的,行政复议决定将两种处罚一并撤销;(2)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如将前例中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予以保留,而对罚款的处罚予以撤销。
除作出撤销决定外,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关还可以作出决定直接变更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决定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或适用依据错误的;
2.案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变更决定时,在申请人的专利执法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确认违法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确认被申请复议的专利执法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专利执法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且不能适用撤销或变更决定的,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确认该专利执法行为违法的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当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或确认违法决定的同时,还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当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专利执法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专利执法行为。但对于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专利执法行为,如果重新作出的专利执法行为遵循了法定程序,修正了程序瑕疵,则不受上述限制。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专利执法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当被申请人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时,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责令履行的决定。在专利执法中责令履行决定主要适用三类案件:
1.没有履行保护专利权等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案件;
2.没有履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法定职责的案件;
3.没有应申请人申请依法公开执法信息的案件。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申请人已提供材料证明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2)要求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范围内;(3)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且无正当理由;(4)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而言还具有实际意义。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同时明确被申请人履行该职责的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认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专利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部门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2.受理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和送达的规定执行。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以“日”为单位。例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行政复议机关对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为5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除此之外,其他期间的“日”指自然日。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期间开始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即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期间从法定或指定日期的第二日开始计算。例如,申请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则其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为自2017年3月28日开始计算5个工作日内。
“5日”“7日”的期间不包括节假日,应当扣除节假日。除此之外,其他期间如“10日”“30日”“60日”等不能扣除节假日,但是如果这些期间的最后一日恰好为节假日,则期间届满的日期也要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在邮寄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也应当扣除,如行政复议机关邮寄送达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时间、行政复议申请人邮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依法制作的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交付复议参加人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相关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直接送达是指将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原则上直接送达应当由受送达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本人不在时,可送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向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也可以由代收人签收。
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情况下,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由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关委托受送达地的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将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交付邮局,由邮局通过寄送邮件的形式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以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没有寄回送达回证的,或送达回证上填写的日期明显错误的,以从邮局查询的受送达人实际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
转送送达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将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交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送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是军人和受送达人被监禁等情形。
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公告栏、官方网站、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采取登报形式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在行政复议案卷中载明原因和经过。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专利执法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的类型,可以将专利执法行政诉讼分为两类。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针对请求人提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进行的以下处理,当事人不服相应行政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向请求人发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2.经审理,认为需要作出行政裁决,向当事人发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的;
3.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符合撤案情形,向当事人发出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的;
4.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接到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针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的以下处理,当事人对相应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收到举报人、投诉人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举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不构成假冒专利,向举报人、投诉人发出举报涉嫌假冒专利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撤销案件通知书的;
2.有初步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向当事人发出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或者扣押涉嫌假冒专利的产品的;
3.经调查核实,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和采取改正措施的;
4.经调查核实,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在当事人有违法所得或者应当进行处罚的情况下,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罚款的。
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中,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作出复议决定的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专利执法部门一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行政诉讼。
调查取证、登记保存证据、中止等程序性行为,虽可能影响当事人的利益,但其是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执法环节,不属于行政诉讼范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专利执法行政诉讼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受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以及在多个省级行政区设立的若干个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
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所作行政行为提起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1.不服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地区除外)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分别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不服深圳地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2.不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受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委托进行执法的县、市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其不服的,通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设区的市、由地方性法规授权的县(市)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其不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为复议机关的,根据复议决定的类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以上管辖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规定,当事人对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专利执法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专利执法行政案件第二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专利执法行政诉讼案件启动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做好立案建档、代理人指派、开庭前准备、出庭应诉工作。
专利执法行政诉讼案件通常由行政执法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为被告、被上诉人参加诉讼。在第二审程序自行提起上诉或再审申请的案件除外。
专利执法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均由行政决定所涉当事人启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只能作为被告进行应诉。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启动第一审程序的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例如,针对假冒专利行为查处中的查封(扣押)通知书,责令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和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自当事人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
专利执法行政诉讼案件中,有两类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启动期限为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一是针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二是当事人先向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当事人针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个月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针对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相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该当事人为原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通知书或裁决书中涉及的其他当事人作为第三人。
当事人针对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该当事人为原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
当事人针对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该当事人为原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履行复议职能的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共同被告。当事人针对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该当事人为原告,履行复议职能的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
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但履行复议职能的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该当事人为原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被告;当事人起诉履行复议职能的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该当事人为原告,履行复议职能的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
专利执法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二审程序可由第一审程序中的任一方启动,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的,该当事人为上诉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为被上诉人应诉,其他当事人通常被列为原审第三人。第三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的,该原审第三人为上诉人,原审原告作为被上诉人应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通常被列为原审被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服一审判决,也可以作为上诉人主动提起上诉,此时原审原告被列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针对判决书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针对裁定书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送达之日是指当事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的日期,上诉期限从该日期的第二天起算。
再审程序是对两审终审制的补充。再审程序的启动有三种渠道:当事人申请、法院主动再审和检察院抗诉。
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均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再审申请时,该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申请人,另一方当事人通常被列为原审原告或原审第三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再审申请的,原审原告将被列为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仍作为原审第三人参加诉讼。
各知识产权法院或具有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知识产权法院或具有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和知识产权法庭、各知识产权法院或具有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与各知识产权法院或具有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对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立案建档是行政诉讼案件处理的第一环节。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承担法规工作的处(科)室(以下简称“行政诉讼处室”)专门负责行政诉讼工作,并与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处(科)室(以下简称“业务处室”)做好衔接和分工。
行政诉讼处室在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后,应当签收送达回证并进行登记,注明收到日期,生成诉讼案件编号,制作诉讼案卷。
专利执法行政诉讼案件通常应当指派两名代理人参加诉讼,一般应包括一名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或者熟悉相关案件情况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也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士,例如律师或专利代理人等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两名诉讼代理人的分工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行政诉讼中应依据其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需要准备材料。
针对当事人启动的行政诉讼案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为被告、被上诉人或者再审被申请人,需要在自收到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答辩状、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及证据清单、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批。
出庭前代理人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代理人应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应当在委托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包括: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代为出庭,提供证据;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答辩状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针对起诉状、上诉状或者再审申请书的请求和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答复与解释的法律文书。提交答辩状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利,有利于保护其正当合法权益。为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能够全面客观了解案件情况、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判明是非,作出正确的判决或裁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
代理人应当在收到应诉材料后,针对原告的起诉资格、诉讼时效、诉讼请求及理由等事项提出应诉意见,形成答辩状,连同整理的证据材料和证据清单一起报分管负责人和/或正职负责人审批。并在自收到应诉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答辩状的形式。行政答辩状应当包括首部、正文、尾部及附项三方面的内容。
首部即标题“行政答辩状”。
正文部分由三部分组成:当事人栏、案由部分和答辩部分。
尾部及附项部分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致送机关;(2)答辩人及答辩日期;(3)附项,包括答辩状副本份数、证物或书证件数、法律和法规复印件份数。
(1)注意不同审级当事人的正确称呼。一审程序中为原告/被告/第三人,二审程序中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再审程序中为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等。
二是认为被诉行政行为有欠缺的。可先就行政行为的正确部分,根据事实、证据以及法律、法规进行答辩,然后再实事求是地说明行政行为的瑕疵或不妥之处,并提出改正意见。
(4)准确提出答辩请求。在答辩状正文的最后部分,准确提出答辩请求,例如:“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号行政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决定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贵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制度。在行政诉讼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如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将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存在败诉的可能性。因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在答辩期内将证据完整的、按逻辑性顺序向人民法院提交。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可分为八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在专利执法行政应诉中,证据应当与答辩状中的内容相对应,以证明专利执法行为合法性为目的,通常包括两种类型:
1.证明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证据。例如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送达登记表、接收当事人证据材料清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口头审理通知书、听证笔录等。
2.证明行政行为实体合法的证据。例如被控侵权产品、假冒专利产品、调查取证的照片或录像、现场勘验笔录、口头审理记录等。
对于需要提交的证据,应当制作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每个证据的证据名称和证明目的。其中,证明目的可以逐项列出,也可以综合概括。在形成证据清单时,需要注意:(1)被诉裁决、决定或通知书是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原告或上诉人没有提交该决定或通知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将该裁决、决定或通知书以附件的形式提交,不应当将其列为证据;(2)被诉裁决、决定或通知书中依据多份证据的,根据需要可以注明“被诉裁决中的证据××”。
目前司法实践中,在答辩期内,行政机关应将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一般情况下,提供能够证明行政行为程序、实体合法的法律依据的相关条款即可。必要时,可打印或复印相应文件作为诉讼材料的一部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启动的行政诉讼案件仅限于两种类型:一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二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服二审判决或裁定提起再审申请的案件。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后,两名代理人应当于收文之日起3日内商定是否提起上诉,填写诉讼案件分析表,并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决定是否上诉。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提起上诉的,应当准备上诉材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上诉状、证据清单、证据材料、用于供二审法院参考的其他材料等。
上诉状的内容由两名代理人共同商定。代理人应当根据具体分工,在收文之日起8日内起草上诉状,准备拟提交的证据材料和证据清单等诉讼材料,报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在上诉期限内提交二审法院。
上诉状是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一份完整的上诉状应当包括首部、正文、尾部及附项三方面的内容。
正文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当事人栏、诉讼请求、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1)当事人栏。除列明上诉人的情况外,还要列出被上诉人的情况。
(2)诉讼请求。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以及如何解决争议的具体要求。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
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上诉理由:一是事实认定错误的,应当列举证据,否定其认定的全部或部分事实;二是适用法律不当的,应当援引有关法律加以反驳;三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依据法律指出错误之处。
尾部和附项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致送机关;(2)上诉人和上诉日期;(3)附项,包括上诉状副本份数、证物或书证件数、法律和法规复印件份数。
证据材料和证据清单的准备。提起上诉时证据和证据清单的准备与应对当事人启动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应要求相同。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后,两名代理人应当于收文之日起5日内商定是否提起再审申请,填写诉讼案件分析表,并在收文之日起2周内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决定是否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书内容由两名代理人共同商定。代理人应当根据具体分工起草再审申请书,准备拟提交的证据材料和证据清单等诉讼材料,一并报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将相应的再审申请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书针对的是生效判决或裁定中存在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错误,在撰写格式和行文方式上与上诉状类似。
(1)当事人地位。再审案件当事人分别为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
(2)诉讼请求。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请求再审人民法院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具体事项。该部分应当明确具体、简明扼要。
(3)事实与理由。除了针对所涉案件二审判决或裁定中存在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等进行分析论证外,再审申请书还可以就该案的争议焦点从更深层次进行详细分析和说明,例如,可以从法律、法规如何适用才更符合立法本意角度进行充分阐释,而不仅限于具体个案情况。
提起再审申请时证据和证据清单的准备与应对相对人启动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应要求相同。
开庭前,应当针对庭审中可能遇到的情况进行充分的准备,以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当尽可能出庭应诉;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开庭前,两名代理人应当全面阅卷,并就案件情况进行合议。针对起诉状、上诉状或者再审申请书中涉及的内容,分析庭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确定应对方案。
庭前合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梳理案件处理过程;(2)熟悉案件中可能涉及的技术问题;(3)讨论起诉状、上诉状或者再审申请书中涉及的主要争议焦点,逐一商议应对方案;(4)讨论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并准备应对预案;(5)确定开庭中的分工以及是否需要准备代理词,例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其中一名代理人(以下简称“第一代理人”) 重点负责程序和法律问题,另一名代理人(以下简称“第二代理人”) 负责实体问题。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参加庭前合议,了解在法院庭审中的应对思路和注意事项,准备预案。
代理词主要用于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或者开庭后向合议庭陈述意见。代理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开庭审理时准备并提交代理词。
对于庭审前确需拟订代理词的,代理词内容由两名代理人共同商定。根据庭审合议中确定的分工,各自起草所负责陈述部分的代理词,汇总后,根据需要提交人民法院。
撰写代理词时,应当将重点放在答辩状、上诉状或再审申请书中遗漏的内容上,对于答辩状、上诉状或再审申请书中已经全面阐述的内容可以不必重复。
开庭前,代理人应当整理好诉讼案卷,将开庭所必需的材料装订入诉讼案卷中。对于需要质证的证据,根据实际情况准备证据原件。必要时,准备庭审中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复印件。
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审判的核心阶段,是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后,在人民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内,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
庭审通常主要包括确认出庭人员资格、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意见陈述、核对笔录、签字等几个步骤。
确认当事人及出庭人员资格是法院庭审的第一阶段。通常由审判长主持,各方介绍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其职务、出庭人员情况及各代理人代理权限,并核实各方当事人身份。之后,审判长宣布案由和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等事项。该阶段通常由第一代理人负责陈述。
对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起上诉或再审申请的案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于主动提出诉求的地位,在庭审中需要明确上诉或再审申请请求,并针对在前判决或裁定中存在的问题逐一反驳,必要时结合证据进行论述。
最后陈述阶段由诉讼代理人作最后陈述,一般情况下表明坚持当庭陈述意见即可,如有必要,可以对需要补充说明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再进行陈述。这一阶段通常由第一代理人负责。
庭审结束后,所有出庭人员均需要在开庭笔录上签字。两名代理人需要核对开庭笔录,尤其是本方陈述的意见是否完整、准确,之后再签字确认。
代理人开庭穿着应当庄重简洁,尽量着正装,避免穿着暴露、过于休闲。
庭审中应当尊重审判人员及对方、第三方出庭人员;庭审前后注意保持行政机关的中立立场,避免与对方、第三方出庭人员有过于密切的行为或者交谈;对对方出庭人员在庭审中的过激言辞要不卑不亢,态度礼貌地提醒法官注意当事人的不当行为,避免直接与对方当事人争论。
庭审中语言表达以沟通为目的。代理人发言要用词礼貌,发言清晰、自信,语速适中,注意根据不同问题掌握发言节奏。对于案情的描述应当客观、完整、清楚、简洁;回应对方当事人的问题时,应当客观阐述,避免使用过激言辞。两名代理人之间要注重沟通,不要独自贸然回答,特别是对案件可能有重要影响的事实,更需要在沟通后再回答。
在专利行政诉讼中,合议庭的提问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针对具体案件情况进行提问,二是针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提问。
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所作的一般性提问可能只意味着合议庭希望了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普遍做法,此时可以简洁、系统地介绍现有的规定和处理方式。对于尚存在争议、部门没有统一结论的问题,可以从不同角度阐述不同观点,切忌将个人观点作为统一观点进行回复,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导。
庭审中不可避免会遇到一些突发情况。代理人应当冷静面对,及时沟通。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应当要求法庭明确对方仅是迟到还是无法参加。对于一审程序,如果确定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针对对方出庭人员,如果发现其身份资格或者授权委托书存在问题(尤其当对方当事人为境外公司,出庭人员为境外公司职员时),可请求合议庭核实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出庭手续是否合法有效。
庭审中,如果发现对方当事人可能存在起诉或上诉期限超期的问题,可请求合议庭当庭核实立案信息。
庭审结束后,应人民法院要求或代理人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补交诉讼代理词或者证据,提交程序与答辩材料的提交相同;或者根据案件情况与人民法院进行电话沟通。
当合议庭明确要求代理人针对某些问题提交代理词时,可能意味着合议庭对某些事实的认定尚不明确,需要通过进一步的书面意见更准确地理解案情,促进心证形成。此时需要认真对待,针对所述问题,结合庭审中合议庭关注的事项,逐一详细阐述,论证行政裁决或决定对于该问题认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合议庭要求当事人庭后补充提交证据,通常是为了通过合议庭的依职权调取证据以突破《行政诉讼法》对被告举证期限的限制,以便于查清事实,解决原告当庭增加诉讼理由而被告对该理由没有机会提交证据的问题。对于合议庭明确要求补充提交证据的,代理人应当按时提交。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后,由行政诉讼处室负责登记归档,纸件原件装订入诉讼案卷中,复印件转交代理人。
针对专利执法行政诉讼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2)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行政行为存在以下情形,如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实体权利不产生影响,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后,两名代理人应当于收文之日起3日内商定是否提出上诉,填写诉讼案件分析表,并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针对专利执法行政诉讼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存在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4)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在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后,两名代理人应当于收文之日5日内商定是否提起再审申请,填写诉讼案件分析表,并在收文之日起2周内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决定是否提起再审申请。
对于决定不提起上诉或再审申请的案件,如果确认对方当事人也未提起上诉或再审申请,代理人应当根据原定分工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1个月内结案。
代理人在结案前,应当整理诉讼案卷,并将下列法律文书归档:(1)应诉通知书原件、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2)一审答辩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副本;(3)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原件;(4)其他重要的法律文书,如上诉状、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副本、二审判决或裁定书、诉讼代理词等。
归档时案卷顺序依次为: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原告提交的证据、诉讼代理人指派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答辩状、证据清单、依照证据清单顺序的一套完整的证据副本、第三人的答辩状及证据、传票、诉讼代理词、判决书或裁定书、诉讼案件分析报批表。其余未尽文件依时间顺序排列。
行政诉讼结案归档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登记,并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通过举行行政诉讼案件分析研讨会或案例交流会等形式,组织业务处室和行政诉讼处室共同就行政诉讼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讨论交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1.送达回证、宣判笔录的签署。送达回证、宣判笔录由代理人根据原定分工签收,签收后及时送达相应人民法院。
2.诉讼用印的使用管理。需要用印的诉讼文书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答辩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代理词以及必须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名义出具的公函等。
4.同类判例材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庭审情况、双方争议焦点、技术判定、法官疑问等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对全国法院同类案件已有判例进行研究,形成材料提交法院,供法官参考判断。
案号:×知法复字〔20××〕××号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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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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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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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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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局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 月 日
案件承办人:
联系电话:
本局地址:
邮政编码: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存档。
案号:×知法复字〔20××〕××号
申请人 |
|
被申请人 |
|
申请复议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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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请求 |
|
:
经审查,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由于如下原因,本局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存档。
案号:×知法复字〔20××〕××号
申请人 |
|
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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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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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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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你单位对被申请人作出的 不服, 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出的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向(有权管辖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自提出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特此告知。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存档。
案号:×知法复字〔20××〕××号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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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
|
申请复议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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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请求 |
|
:
你/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所作的
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
的法定职责)的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已经收悉。经审查, 需按以下要求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进行补正:
1.……
2.……
……
补正材料请在 年 月 日前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 月 日
案件承办人:
联系电话:
本局地址:
邮政编码: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存档。
案号:×知法复字〔20××〕××号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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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
|
申请复议事项 |
|
行政复议请求 |
|
:
申请人因不服你单位 年 月 日作出的 ,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交了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本局已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给你单位,请在收到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本局提交书面答复,同时提交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特此通知。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案件承办人:
联系电话:
本局地址:
邮政编码: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申请人,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存档。
案号:×知法复字〔20××〕××号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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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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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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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请求 |
|
: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出的申请承办人员 回避的请求,经调查核实,本局认为:
□申请回避理由成立,批准你/你单位提出的回避申请,并决定由 担任本案的承办人员。
□申请回避理由不成立,不批准你/你单位提出的回避申请。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存档。
案号:×知法复字〔20××〕××号
申请人 |
|
被申请人 |
|
申请复议事项 |
|
行政复议请求 |
|
:
本局正在审查你单位作出的 ,因如下原因,本局决定在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期间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本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停止执行,经审查,本局认为其要求合理。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特此通知。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申请人,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存档。
案号:×知法复字〔20××〕××号
申请复议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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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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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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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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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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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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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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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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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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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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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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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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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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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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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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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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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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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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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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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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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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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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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笔录:
被调查人(签章): 年 月 日 调查人(签章): 年 月 日 调查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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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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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知法复字〔20××〕××号
申请人 |
|
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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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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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请求 |
|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出了撤回本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书,本局经审查,同意其撤回申请。本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特此通知。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 份, 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存档。
案号:×知法复字〔20××〕××号
申请人 |
|
被申请人 |
|
申请复议事项 |
|
行政复议请求 |
|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的 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 的法定职责)提出的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本局已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期间,因如下原因,本局决定中止行政复议: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专利执法行政复议。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其他法定情形。
特此通知。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 份, 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存档。
案号:×知法复字〔20××〕××号
申请人 |
|
被申请人 |
|
申请复议事项 |
|
行政复议请求 |
|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的 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 的法定职责)提出的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本局已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因法定事由,本局于 年 月 日决定中止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现已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恢复本案的审理。
特此通知。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存档。
案号:×知法复字〔20××〕××号
申请人 |
|
被申请人 |
|
申请复议事项 |
|
行政复议请求 |
|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的 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 的法定职责)提出的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本局已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处理。行政复议期间,因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 年 月 日前作出。
特此通知。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存档。
案号:×知法复字〔20××〕××号
申请人 |
|
被申请人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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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事项 |
|
行政复议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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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的 主要事实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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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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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签章 |
年 月 日 |
申请人签章 |
年 月 日 |
被申请人签章 |
年 月 日 |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即具法律效力。
知识产权局
案号:×知法复字〔20××〕××号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 年 月 日作出的
,向本局申请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本局依法于 年 月 日予以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书面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 年
月 日提交了书面答复以及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本局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 请求:……
申请人 称:……
被申请人 辩称:……
经审理查明:
1.……
2.……
……
以上事实有 、 等佐证。
本局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 ,
根据 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
1.……
2.……
……
本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起诉。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 月 日
知识产权局
案号:×知法复字〔20××〕××号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 年 月 日作出的 ,向本局申请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本局依法于 年 月 日予以受理。
申请人 请求:……
申请人 称:……
被申请人 辩称:……
经审理查明:
1.……
2.……
……
本局认为,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 )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局决定:驳回申请人的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 月 日
知识产权局
案号:×知法复字〔20××〕××号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的 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 的法定职责),向本局申请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本局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 (终止审理的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决定终止专利执法行政复议。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 月 日
知识产权局
案号:×知法复字〔20××〕××号
申请人 |
|
被申请人 |
|
申请复议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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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请求 |
|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的 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 的法定职责)申请专利执法行政复议一案,本局已作出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决定,(决定内容)。同时,本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对行政复议期间发现的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有关问题进行扼要叙述)。请你们(对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有关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请你们自收到本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有关工作情况通报本局。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 月 日
知识产权局
案号:×知法复字〔20××〕××号
申请人 |
|
被申请人 |
|
申请复议事项 |
|
行政复议请求 |
|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的 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 的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局已作出 号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决定,(决定内容)。我们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对行政复议期间发现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有关问题进行扼要叙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出如下建议:
(对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有关建议)。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 月 日
案号:×知法复字〔20××〕××号
送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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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及页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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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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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及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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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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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邮寄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
收件人签章 |
年 月 日 |
送达人签章 |
年 月 日 |
备注 |
|
填写说明 |
1.代替被送达人收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与被送达人的关系。 2.邮寄送达的,被送达人或代理人收到有关文书后,请于3日内填写此送达回证并寄回本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本局地址: 邮政编码: |
案号:×知法复字〔20××〕××号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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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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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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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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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的 主要事实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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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处(科)室负责人 审核 |
签字: 年 月 日 |
局领导批示 |
签字: 年 月 日 |
案号:×知法复字〔20××〕××号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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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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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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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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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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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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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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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的 主要事实和理由 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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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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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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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人员签名 |
签字: 年 月 日 |
案号:×知法复字〔20××〕××号
:
我局需对 进行技术鉴定,现委托贵单位按下列要求进行鉴定:
1.……
2.……
……
请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完成鉴定工作,并将鉴定结论一式 份送交我局。
专此委托。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本局地址:
邮政编码:
案号:×知法复字〔20××〕××号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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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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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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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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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的 主要事实和理由 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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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意见 (包括案件的处理意见及理由) |
签字: 年 月 日 |
处(科)室负责人 审核 |
签字: 年 月 日 |
局领导批示 |
签字: 年 月 日 |
申 请 人 |
姓名或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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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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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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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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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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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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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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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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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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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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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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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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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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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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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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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申 请 人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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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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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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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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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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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执法行政复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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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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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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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
案号:×知法复字〔20××〕××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递交人(签章):
序号 |
文件/证据名称 |
证据所要说明的事实 |
页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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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签章):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递交复议机关,一份由递交人留存。
委托人(单位或个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 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 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 务: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 一案中,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递交、接收法律文书
□代为陈述、申辩意见
□代为提出、变更、放弃复议请求
□
委托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递交、接收法律文书
□代为陈述、申辩意见
□代为提出、变更、放弃复议请求
□
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受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受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被诉决定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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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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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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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二审 |
当事人 |
原告/ 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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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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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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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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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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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 |
起诉状/ 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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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截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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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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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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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再审截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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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第一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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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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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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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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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事项 |
是否上诉/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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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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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决定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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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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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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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 |
当事人 |
再审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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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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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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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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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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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 |
再审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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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截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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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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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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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第一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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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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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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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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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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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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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 |
结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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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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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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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 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裁决行政诉讼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理人: 住址: 市 区 路 号
电话:
代理人: 住址: 市 区 路 号
电话:
注:
1.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方有效。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2.诉讼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3.此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人存查,一份由委托人交由受委托人递交人民法院。
答辩人: 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 市 区 路 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原告 不服我局作出的第 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已收到贵院关于 的应诉通知书以及转送的原告起诉状副本。现将我局答辩意见陈述如下:
1.……
2.……
……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第 号行政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决定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贵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知识产权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1.本答辩状副本 份。
2.证据清单 份。
( ) 行初第 号行政诉讼案件证据清单如下:
第一组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证据。
证据1.受理通知书;
证据2.答辩通知书;
证据3.送达回证;
证据4.口头审理通知书;
……
第二组证据:证明行政行为实体合法的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的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2.双方质证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
证据3.调查取证的照片复印件;
证据4.口头审理记录;
……
以上证据用于证明被诉行政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汇报人: 日期:
基本信息 |
诉讼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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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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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 |
一审 二审 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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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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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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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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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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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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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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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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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一、 基本案情
二、 行政裁决(决定)观点
三、判决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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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意见 |
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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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负责人意见 |
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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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意见 |
签字: 日期: |
上诉人: 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 市 区 路 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诉讼代理人: ,职务:
诉讼代理人: ,职务:
被上诉人:
我局不服 知识产权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 知识产权局第 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定书的 号行政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撤销 知识产权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 号行政判决;
2.由被上诉人承担两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1.……
2.……
……
综上所述,我局第 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 知识产权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号行政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 月 日
再审申请人: 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 市 区 路 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再审被申请人(注明原审身份):×××
第三人(注明原审身份):×××
案由:专利行政纠纷
申请人不服 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维持 知识产权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 号行政判决和撤销 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 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的 号判决,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再审并撤销 法院 号判决,维持 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 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一、事实经过
本案涉及的是 知识产权局作出的 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经 知识产权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和 人民法院两审后的行政诉讼终审判决。
(简述事实经过)
二、申请再审理由
……
综上所述, 法院 号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特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 号判决,维持 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 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本再审申请书副本 份。